盗窃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他人不知道的手段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对于盗窃回属于自己财物的情况不认定为盗窃罪,那么就出现一个情况,如果给予金钱债务到期而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盗窃债务人的货币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情况。
在解答这个问题前我想再提出一个情况,如果自己被小偷偷窃了100块钱,回头发现了这一状况因此抢夺回正被小偷拿在手上的100块,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抢夺罪的定义,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行为人抢夺会被小偷偷走的100块的行为是抢夺罪。
上述两种情况有较为相似的地方,但是第一种行为人应该被判盗窃罪,第二种则是无罪。为什么?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点,货币是种类物,其所有权归属方式为谁占用谁取得。
基于货币的特性,那么即使小偷偷走了属于自己的100块,那么该100块也已经是小偷所有了,但是小偷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受害者基于此对小偷享有债权,享有请求行为人归还债务的权利但是并不能要求小偷归还这个被拿在其手上的特定100块。既然如此为什么,受害者抢夺犯罪嫌疑人的特有财物而不是犯罪呢,我认为是基于正当防卫。
因此在货币特性以及失去正当理由情况下,给予到期金钱债务关系而盗窃的视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