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间的开始计算。所以,当被保险人遭受了合同约定的损害,或是遭受损害的危险在显著、持续地增加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减少损害的扩大和厘定具体损失的大小。
投保人若是没有尽到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的话,保险公司据此可以拒绝给付赔偿金,也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
这是需要投保人自己时刻谨记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才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里所指的通知保险人,不是指通知公安机关,而是指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到场,即使在48小时内投保人及时报警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的,也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交警给出的有效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财产损失证明(例如车辆修理费等),那么就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所规定的“48小时”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若是保险公司在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其它但大于48小时的时间,可以考虑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